原告:胡某1,女,汉族,住太原市。
法定代理人:胡某2(系原告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梅,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金色起点幼某某,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苑小区锦绣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闫文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鑫、张文礼,山西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1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金色起点幼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1的法定代理人胡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梅,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金色起点幼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鑫、张文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学费、生活费、书费等合计9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胡某2是原告的父亲,2018年7月欲将原告送至被告幼某某接受学前教育,向被告交纳2018年秋季学费、生活费、书费等共9400元,2018年8月被告突然关门停业,无奈将原告送至其他幼某某接受学前教育。被告尚需退还原告9400元,但被告拒绝退还,故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金色起点幼某某辩称,对原告家长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表示肯定,现被告在积极筹措资金解决问题。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为全日制民办幼某某,2018年5月2日被告收取原告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的保教费、预收伙食费、被杂费共计9400元,并出具收据。2018年6月5日,万柏林区教育局作出万教函(2018)74号通知书,要求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前停止办园,原告未在被告处接受相应的教育服务,被告未退还原告交纳的费用。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向被告交纳了相关费用,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相关幼教服务,现被告无法继续办园致使原告未接受教育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被告应将原告已交纳的相关费用予以退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金色起点幼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胡某1保教费、伙食费、被杂费共计94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金色起点幼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晓鹏
书记员: 索国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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