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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城镇居民。
被申请人山西景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6号万国城9号31层3105室。
法定代表人:胡文源。
本院受理申请人胡某某诉被申请人山西景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胡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西景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克什克腾旗交通局建设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龙头山至新开地乡双山子公路建设工程的工程款予以扣留,保全标的额为人民币220,000.00元。担保人曹海以其×××号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山西景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克什克腾旗交通局建设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龙头山至新开地乡双山子公路建设工程的工程款人民币220,000.00元,期限为三年。
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达
书记员: 苏胜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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