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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曾用名胡国志。
被告盛某某。
被告胡瑛。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盛某某、胡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盛某某、胡瑛价值为67万元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胡某某之子胡超位于湖北省黄石市某区某苑XX-X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盛某某、胡瑛价值67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胡超位于湖北省黄石市某区某苑XX-X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沿胜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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