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
洪文峰
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某某濯港镇濯港街居委会第二社区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濯港镇濯港街居委会第二社区。
法定代表人胡长渠、该居委会主任。
原告胡某与被告黄某某濯港镇濯港街居委会第二社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长:张月明
书记员:赵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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