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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李某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肖某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高艳月,女,汉族,系原告肖某某妻子,住址同上。
被告李某,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青龙县。
被告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270号。
负责人王维云,经理。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范晓春 审 判 员  周 旭 代理审判员  张 伶

书记员: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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