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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委托代理人:安自然,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倩,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倩,被告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0元;二、判决被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10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及证人证言等证实,对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确认。原告认为收条的形成时间与收条上记载的时间存有出入,因技术室已终结鉴定程序,故被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告认可收条上的签名及捺印系其所为,现有证据证明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再次履行还款责任不能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肖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江凌
书记员:狄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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