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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代海东、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锦绣江南。
被告代海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住当阳市实验小学旁。
被告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代海东、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肖某某已预交),由肖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朱小华

书记员:刘智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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