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肖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天林
书记员:李晨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