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肖某某、方某等与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肖某某,农民。
原告方某。
原告方松,农民。
原告方正学,农民。
原告樊孝珍,农民。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下马槽居委会老一组。
法定代表人徐修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方正学与被告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投建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3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肖万琴、方某、方松、樊孝珍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泽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明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投建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方建华生前系被告双投建材公司员工,双方于2013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即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2013年8月26日晚,方建华在回双投建材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方正学对方建华的死亡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12月15日,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方正学不服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方正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宜人社认(2014)第143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方正学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8月2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1月7日,方正学申请仲裁要求享受非工亡待遇,2015年11月13日,宜昌市猇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提请劳动仲裁申请超过一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同时查明,原告肖某某系方建华之妻,方某、方松系其子,方正学、樊孝珍系其父母。被告双投建材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为方建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474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宜昌市猇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书书,原告的当庭陈述等。
另查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3)46号)规定:一、××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二、××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抚恤金标准,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五、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案由应为社会保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自方建华死亡后一直在不间断地主张权利,其申请仲裁主张权利时未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方建华与双投建材公司于2013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投建材公司没有依法在三十日内为方建华办理社会保险,造成方建华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亲属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侵害了方建华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原告主张要求双投建材公司赔偿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数额的确定,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及《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的规定据实计算,因双投建材公司依法应为方建华缴纳三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未缴纳,丧葬补助金为2014年度三个月的在岗职工社平工资即9868.5元(39474元/年÷12月×3月)、抚恤金为548.25元(39474元/年÷12月×10月÷180×3),合计10416.75元。对五原告请求过高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肖万琴、方某、方松、方正学、樊孝珍损失10416.75元。
二、驳回原告肖万琴、方某、方松、方正学、樊孝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北双投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泽华

书记员:柴衷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