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肇要检诉刑诉〔2020〕70号 

2020-12-29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3********,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村委会**村,住肇庆市端州区**路**幢**房。2019年11月21日被肇庆市高要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高要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肇庆市高要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1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唐某某请托时任高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吴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在高要市南岸城区购买土地提供帮助。2012年10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银行分两笔转到吴某某的账户购地款共人民币70万元。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人民币27.6万元的价格帮助唐某某从高要市地产公司购得位于高要市南岸西区V小区的4块总面积为300平方米土地并办理了相关土地出让手续。事后,被告人唐某某将余款人民币42.4万元给予吴某某作为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任职文件、银行交易流水、土地资料、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黄某尧、伍某其、李某超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个人交代材料;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42.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

    检察官助理:区玉敏

  2020年5月18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