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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小军与白某某、包头市北疆稀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耿小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申请人白某某,男,其余身份不详。
被申请人包头市北疆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毛毛,系经理。
公司地址:包头市青山区。

申请人耿小军因被申请人白某某、包头市北疆稀土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偿还借款为由,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北疆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的未付货款43万元。申请人提供相应价值的楼房一套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包头市北疆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的未收货款43万元。
申请人耿小军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塔斯少布

书记员:云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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