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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
瓦房店市万客来自选商场
季瑞佳(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万客来自选商场,经营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
经营者曹海燕,女。
委托代理人季瑞佳,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万客来自选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薇
审判员:刘华
审判员:杨丽
书记员:林校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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