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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68********,大学文化程度,**水电厂员工,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家住福建省南靖县**路**号**花园**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4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翁某甲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载翁某乙)沿S318线由书洋镇往山城镇方向行驶,至125KM+950M船场镇集星村路段时,于路左车道与交会方向李**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李**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取证核实,认定被不起诉人翁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行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该违法行为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翁某甲主动报警、联系救护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笔录,抽血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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