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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王秀华(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吉林电视台
袁黎(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
李贺(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北双桥村甲2号内113室。
法定代表人:蔡梓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华,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电视台。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2066号。
法定代表人:任广伟,台长。
委托代理人:袁黎,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贺,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与上诉人吉林电视台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长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美亚公司、吉林电视台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美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秀华,吉林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袁黎、李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上诉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由吉林电视台负担5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由上诉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由吉林电视台负担550.00元。
审判长:李广军
审判员:薛淼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张海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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