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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王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罗某某
王某某
钱某某

原告罗某某。
被告王某某,现下落不明。
被告钱某某,现下落不明。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王某某、钱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罗某某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王某某与被告钱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钱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规定的情形,或属于王某某个人债务,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罗某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王某某、钱某某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两被告应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罗某某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王某某与被告钱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钱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规定的情形,或属于王某某个人债务,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罗某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王某某、钱某某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两被告应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许社民
审判员:李师柯
审判员:吴德喜

书记员:万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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