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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叶某某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英山县老林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3571508545U。
法定代表人:崔伟,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

关于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执行叶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叶某某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1×××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00元、81×××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元,现因叶某某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某某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1×××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00元、81×××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甲寅
审判员 龚剑
审判员 徐庆

书记员: 陈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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