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昌市水泥厂退休职工。
原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学军,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罗某某与被告罗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甲、罗某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甲、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85元,减半收取1392.5元,由原告罗某甲、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琳
书记员: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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