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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时淼与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村民委员会
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张足英
罗珍保
罗文斌
罗文君
罗炎斌
罗萍
罗海斌
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二组
熊新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太平,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足英,系罗时淼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珍保,系罗时淼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文斌,系罗时淼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文君,系罗时淼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炎斌,系罗时淼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萍,系罗时淼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海斌,系罗时淼之子。
以上
被上诉人的
诉讼代表人:罗海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二组。
代表人:罗新民,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新文。
罗时淼与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丘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赤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双丘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罗时淼伤重死亡,本院通知罗时淼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咸民二终字第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依法追加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二组(以下简称双丘村二组)及熊新文为共同被告,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2)鄂赤壁民重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双丘村委会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认定,2009年2月19日,双丘村二组李师桥路段一处自来水管因天气寒冷冻裂,次日,负责该组水管维修的熊新文与该组村民罗时淼一起对冻裂水管进行维修时,黄某驾驶的农用车与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驶出李师桥路面,将正在桥下维修水管的罗时淼撞伤。经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罗时淼不负责任。罗时淼受伤后入住赤壁市人民医院治疗,花费治疗费109328元,同年8月26日,赤壁市楚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时淼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一级护理依赖。2010年3月4日罗时淼死亡,无法定被扶养人。
同时查明,罗时淼维修的水管由双丘村二组每户集资300元在2002年建成,单独从张家冲水库取水。2006年国家改水改厕工程出资将该组水管并入双丘村的主管道,形成统一联通的供水管道,和其它组一样从伍家岭水库取水。2007年初开始,该村的水管由双丘村主任安排双丘村村民罗一、罗二维护,其工资来源为双丘村用水农户每户每月收6元(因难以收齐,仅实行1年),双丘村的厂、矿、企业每月收取若干,收费标准由双丘村委会规定。2009年初双丘村委会副主任兼双丘村二组组长罗新民将双丘村二组的水管交由熊新文负责维修,全年维修费1200元,罗新民称此维修费及维修材料费由双丘村二组支付,事发时熊新文尚未领过维护工资。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2)鄂赤壁民重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
二、张足英、罗珍保、罗文斌、罗文君、罗炎斌、罗萍、罗海斌因罗时淼死亡造成的损失411282元,由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二组赔偿29128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张足英、罗珍保、罗文斌、罗文君、罗炎斌、罗萍、罗海斌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7元,由张足英、罗珍保、罗文斌、罗文君、罗炎斌、罗萍、罗海斌负担897元,由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二组负担1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6元,由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二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2)鄂赤壁民重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
二、张足英、罗珍保、罗文斌、罗文君、罗炎斌、罗萍、罗海斌因罗时淼死亡造成的损失411282元,由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二组赔偿29128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张足英、罗珍保、罗文斌、罗文君、罗炎斌、罗萍、罗海斌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7元,由张足英、罗珍保、罗文斌、罗文君、罗炎斌、罗萍、罗海斌负担897元,由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二组负担1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6元,由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二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夏昌筠
审判员:孙兰
审判员:陈继高

书记员: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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