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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思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某思,男,汉族。
上诉人罗某思因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立行初字第5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思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思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思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思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思撤回上诉。
审判长:曹喆
审判员:卫俐
审判员:王红
书记员:赵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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