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孙章宏,男,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邢立坤,男,该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军,男,该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5月出生。
本院在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李某某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人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豫1521执53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大贵 助审员 胡先尧 助审员 赵保玉
书记员:杨国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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