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
黄雷(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陈勇(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罗某
原告罗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黄雷(特别授权),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勇(特别授权),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罗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原告罗某某已预交),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原告罗某某已预交),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齐红兵
审判员:冯建伟
审判员:张均才
书记员: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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