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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小帅通过某平台公司与小高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万元,月利率3%,逾期罚息每天1%。若违约,小帅需支付剩余本金的3%违约金。小帅还款4期后停止还款,小高起诉。法院发现小高是平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出借款项实为公众存款。如何看待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欠款本息如何计算?
解答:本案是一起出借人与借款人因在互联网平台实现借贷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即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纠纷。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资金借出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资金借入人到期偿还本金,网络信贷公司收取中介服务费。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年息不能超过24%,自愿履行的也不能超过36%。自2020年8月20日起,民间借贷的法定最高年息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同时《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案中,小高作为平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利用平台公司吸收的公众存款,与平台公司拓展的借款人,以个人名义从事借贷行为。出借对象众多且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属于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的强制性规定,即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小高与小帅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无效,小高据此提起的关于小帅支付其高额利息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小帅已经偿还的4期款项,因借款合同无效,小帅只需再偿还小高剩余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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