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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十堰日报社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邓欢(湖北协力律师事务所)
鲁志扬(湖北协力律师事务所)
十堰日报社
程义军(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乔法(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

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甲5号8层。
法定代表人陈崇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日报社,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叶章胜,社长。
委托代理人程义军,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法,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日报社侵犯影视作品《樱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湖北省十堰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上述规定表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可依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被控侵权内容发现地确定。上述管辖连接因素具有排序性,只有在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不明确的情况下,才按照侵权内容发现地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指控涉嫌侵权的网站为“秦楚网”,又名“十堰新闻网”,网址为http://www.10yan.com/。根据原告提供的侵权公证所保全的证据显示,在被控网站影视栏目网页中点击、搜索、播放涉案影视作品时,网页显示网址为http://www.10yan.com/。这表明被控网站服务器中存储有涉案影视作品,且能够向不特定的上网网民提供在线播放服务。被控网站相关网页还有被控网站版权声明、网站简介等内容,载明“秦楚网”主管部门为十堰市委宣传部,主办单位为十堰日报社,网站编辑部位于十堰市人民中路58号,隶属于十堰日报社,本院据此认定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湖北省十堰市。根据被控网站版权声明及被告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被控网站由被告主办、经营,是被控网站的经营、管理主体和法律责任主体。被告位于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故可以确定被告的住所地在湖北省十堰市。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北省十堰市,依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十堰日报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上述规定表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可依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被控侵权内容发现地确定。上述管辖连接因素具有排序性,只有在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不明确的情况下,才按照侵权内容发现地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指控涉嫌侵权的网站为“秦楚网”,又名“十堰新闻网”,网址为http://www.10yan.com/。根据原告提供的侵权公证所保全的证据显示,在被控网站影视栏目网页中点击、搜索、播放涉案影视作品时,网页显示网址为http://www.10yan.com/。这表明被控网站服务器中存储有涉案影视作品,且能够向不特定的上网网民提供在线播放服务。被控网站相关网页还有被控网站版权声明、网站简介等内容,载明“秦楚网”主管部门为十堰市委宣传部,主办单位为十堰日报社,网站编辑部位于十堰市人民中路58号,隶属于十堰日报社,本院据此认定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湖北省十堰市。根据被控网站版权声明及被告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被控网站由被告主办、经营,是被控网站的经营、管理主体和法律责任主体。被告位于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故可以确定被告的住所地在湖北省十堰市。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北省十堰市,依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十堰日报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许继学
审判员:陈峰
审判员:杨元新

书记员: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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