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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某与黄某、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缪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祉翾,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褚文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缪某某诉被告黄某、孙某、褚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孙某、褚文亮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立即支付原告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3%计算)以及违约金(利息的双倍),被告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包含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2.本案律师费88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二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于2017年2月2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及收据一张,约定利息为月息3%,如有违约两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约定利息的双倍违约金。但被告一、二收到款项后至今未能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三为被告一、二的保证人,现原告要求各被告立即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3%计算)以及违约金(利息的双倍)。原告多次催要,上述被告仍未还款。故起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黄某、孙某、褚文亮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4日,黄某、孙某作为借款人(甲方)、缪某某作为出借人(乙方)、褚文亮作为保证人(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基本内容为:一、因甲方经营(企业)所需资金困难向乙方借款,乙方于2017年2月24日一次性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给甲方,月利息3%。该款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所指定帐户为:62×××37。甲方承诺于2017年5月24日归还乙方全部本金。利息按月计算,如有违约,甲方自愿以约定利息的双倍支付违约金给乙方。二、为保证按期还款,保障乙方利益,丙方承诺为甲方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贰年,从借款到期未偿还之日起计算。三、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包括支付的利息)则认为甲方构成违约,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全部借款,甲方应承担借款所涉及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同日,原告通过农业银行转账100000元至黄某账上。黄某、孙某在上述借款协议下方签署了收据。后原告催要无果,故起诉,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88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收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及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等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被告黄某、孙某未到庭,结合原告的举证,对被告黄某、孙某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利息及违约金,原告可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律师费,双方有约定,三被告应予承担。被告褚文亮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错误的,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抗辩权利,由此而造成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缪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黄某、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缪某某律师费8800元。
三、被告褚文亮对被告黄某、孙某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褚文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某、孙某追偿。
五、驳回原告缪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6元、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9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韦云飞
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
人民陪审员 李琼

书记员: 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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