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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某某与抚顺天某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缪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抚顺天某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诉被告抚顺天某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缪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6元,减半收取18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敏

书记员:崔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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