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维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该公司诉讼专员。
被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唐山市,现住唐山市。
原告维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某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维某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11005.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0日,被告因生产生活需要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贷款,并签订了《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向信托公司贷款金额为14000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服务费及担保费共计为每月210元。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违约,合同被提前解除,致使原告被信托公司追究连带保证责任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贷款本金数额30%的违约金。2016年10月8日,信托公司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2016年12月12日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向信托公司支付了被告拖欠的本金、利息、罚息、扣款失败手续费等共计11005.7元。现原告已承担了担保责任,虽多次向被告追偿,均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夏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及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30日,被告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杭州维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分别签订《贷款合同》、《个人贷款服务与咨询合同》及《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贷款金额为14000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月利率为0.9%,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鉴于杭州维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贷款提供服务,被告应在放款当日或放款日之前一次性按2%支付手续费即280元;被告应按18%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总额为2520元,被告每月应付服务费105元。原告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费率为18%,担保费总额2520元,被告每月应付担保费105元。因甲方原因致使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者行使提前解除《贷款合同》权利,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应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贷款本金金额30%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委托杭州维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放款14000元。被告还款至2016年6月,后未再还款。2016年10月8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2016年12月12日,原告代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500.02元、利息378元、罚息127.68元,共计11005.7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贷款合同》、《个人贷款服务与咨询合同》及《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借据、特别告知函、寄送清单、解除合同通知书、已履行担保责任确认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杭州维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但追偿的范围不应超过出借人通过诉讼可获得的保护的范围。原告主张的本金10500.02元、利息378元及罚息127.68元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约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可依据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被告夏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维某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共计11005.7元;
二、被告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维某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被告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丽
书记员: 白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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