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一部刑诉〔2020〕Z6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镇**小区**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绩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被告人胡某某在自己位于绩溪县**镇**小区**号的家中设置赌博场所,多次组织洪某某、邵某某、章某某等人通过打五十元的“下岗麻将”进行赌博。被告人胡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发放筹码、赌资结算以及茶水餐饮服务,并从每场赌博中抽取台费150元。
2019年12月27日,绩溪县公安局华阳派出所民警在绩溪县华阳镇来苏路巡逻时发现,**小区**号住宅内正在进行赌博活动,当场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截至案发时,被告人胡某某共计抽头获利6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桌、麻将子、扑克牌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账本等书证:
3.证人洪某某、邵某某、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华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7.光盘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6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红
检察官助理:郑坚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涉案物品:麻将子二副、麻将桌一张、扑克牌八十张、手机二部、账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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