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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周洪某
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镇和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周洪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申请执行人周洪某未经批准建房,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5日对该行为作出绥国土罚字(2015)第112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也未提出异议,现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国土罚字(2015)第112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执行人周洪某未经批准建房,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5日对该行为作出绥国土罚字(2015)第112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也未提出异议,现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国土罚字(2015)第112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长:王恩泽
审判员:冯化成
审判员:李刚
书记员:杨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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