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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与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白城市。
被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某某位于白城市洮北区中兴东大路48栋2单元4楼西侧平方米楼房一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安某某位于白城市洮北区中兴东大路48栋2单元4楼西侧平方米楼房一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颖

书记员:薛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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