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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间市金盾保安公司员工,住河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间市公安局,住所地河间市曙光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韩维胜,瀛洲派出所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梅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上诉人纪某某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某某以经人调解,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纪某某以经人调解,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纪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纪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树国 审 判 员 李艳华 代理审判员 赵书裙
书记 员代 欣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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