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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河间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间市金盾保安公司员工,住河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间市公安局,住所地河间市曙光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韩维胜,瀛洲派出所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梅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上诉人纪某某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某某以经人调解,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纪某某以经人调解,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纪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纪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树国 审 判 员  李艳华 代理审判员  赵书裙

书记 员代  欣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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