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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李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北东大街385号紫金泉综合市场1号楼四层东。
负责人:魏艳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彦茂,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凤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嘉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
法定代理人: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
法定代理人: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董凤景、梁某、李嘉琪、李佳恒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5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5民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损失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一、上诉人承保的此次事故车辆冀E×××××险种为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险;事故车辆冀E×××××并未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座位险;一审法院认可了冀E×××××车辆未投保司机座位险,但判决我公司赔偿司机损失10000元,不符合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合理。综上所述,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损失不予赔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董凤景、梁某、李嘉琪、李佳恒共同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上诉事实理由不真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某、董凤景、梁某、李嘉琪、李佳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险及以上两个险种的不计免赔。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包括驾驶座位在内共计七个座位,该车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七个座位的乘客座位险、未投保司机座位险。一审法院经取证査明,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正常年检,属于合法运行车辆。一审法院认为,诉讼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乘员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经济损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提出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未在本公司投保司机座位险。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虽未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司机座位险,但该车包括司机座位在内共计七个座位,车主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亦投保了七个座位的乘客座位险,座位数对应,应包括司机座位在内,本案中司机死亡,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乘客座位险10000元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付,故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车主未投保司机座位险而对乘客座位险不予赔付的理由不予采纳。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正常年检,属于合法车辆,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提出的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正常年检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董凤景、梁某、李嘉琪、李佳恒经济损失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七个座位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是否包含本车司机。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主张事故车辆未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座位险,不应赔偿司机损失险10000元。本院认为,冀E×××××号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是7人,该车包括司机座位在内共计7个座位,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7个座位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与车上座位数对应,并且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中未对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和司机座位进行区分,因此,车主投保的7个座位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座位应包括司机座位,上诉人应当承担10000元的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孟印 审判员  邓永胜 审判员  毕建军

书记员:张姿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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