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符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财富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三亚湾皇冠假日度假酒店。
法定代表人:宣晓辉。
上诉人符露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财富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三亚湾皇冠假日度假酒店(以下简称皇冠假日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5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符露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纠正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之处,依法支持符露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皇冠假日酒店辩称,符露系皇冠假日酒店员工,其职务为保安部保安员。2016年3月12日15:30至16:50,在皇冠假日酒店员工打卡室内及附近,符露因不满工作安排,故意辱骂推搡保安部副经理田宇,并多次持石头欲殴打对方。作为皇冠假日酒店保安部的一名保安员,此行为给皇冠假日酒店正常运营及部门正常运作管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根据皇冠假日酒店《员工手册》第四章“酒店规章制度”4.21“违纪类别”的第8条“挑衅或激怒主管”、第17条“故意不服从和违抗上司”和第23条“在酒店内威胁或唆使他人威胁其他员工的人身安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皇冠假日酒店于2016年3月16日与符露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故符露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5308号民事判决,改判为皇冠假日酒店向符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不成立。
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中,符露已承认其当班期间不服从部门主管的工作安排并辱骂拿石头威胁部门副经理,给酒店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及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均是以事实为依据,作出的公正裁决及判决。
故皇冠假日酒店再次重申,符露上诉请求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5308号民事判决,改判为皇冠假日酒店向符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不成立,不予认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符露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符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皇冠假日酒店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皇冠假日酒店向符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2.由皇冠假日酒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8月29日,符露入职皇冠假日酒店任保安员,离职前月工资2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8月29日至2016年8月28日。2016年3月16日,皇冠假日酒店以符露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为由,与符露解除了劳动合同。皇冠假日酒店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2016年3月12日15:30至16:50,在员工打卡保安室内及附近,符露因不满工作安排,故意辱骂推搡保安部副经理田宇,并多次持石头欲殴打对方,违反了《员工手册》第四章“酒店规章制度”4.21“违纪类别”的第8条、第17条和第23条的规定。皇冠假日酒店于当日向符露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符露拒绝签收。
离职后,符露向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皇冠假日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2016年7月5日,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三劳人仲裁字[2016]第35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符露的仲裁请求。符露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皇冠假日酒店是否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问题。皇冠假日酒店与符露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符露不满工作安排,故意辱骂推搡保安部副经理田宇,并多次持石头欲殴打对方,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符露对与保安部副经理发生争吵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关键是符露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皇冠假日酒店提供了证人符希所做的证言和2016年3月12日符露与皇冠假日酒店黄经理的谈话录音、通报等证据来证实上述主张,尽管这几份证据不是直接证据,但是可以基本证实符露不服从工作安排后与保安部副经理相互推搡的事实,且该行为给皇冠假日酒店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因此,皇冠假日酒店认定符露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并无不当,皇冠假日酒店依据《员工手册》第四章“酒店规章制度”4.21“违纪类别”的第8条、第17条和第23条的规定对符露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露主张皇冠假日酒店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皇冠假日酒店不须向符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000元。一审案受理费10元(符露已预缴5元),由符露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符露申请证人董日雄作证,因符露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并未申请证人作证,该申请证人作证不属新证据,本院应不准许。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皇冠假日酒店是否应支付符露经济赔偿金的问题。皇冠假日酒店与符露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符露不满工作安排,故意辱骂推搡保安部副经理田宇,并多次持石头欲殴打对方,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符露对与保安部副经理发生争吵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关键是符露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皇冠假日酒店提供了证人符希和2016年3月12日符露与皇冠假日酒店黄经理的谈话录音、通报等证据来证实上述主张,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基本证实符露不服从工作安排后与保安部副经理相互推搡的事实,且该行为给皇冠假日酒店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符露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并无不当,皇冠假日酒店依据《员工手册》第四章“酒店规章制度”4.21“违纪类别”的第8条、第17条和第23条的规定对符露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露主张皇冠假日酒店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符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梁泽
审判员 李柔翰
审判员 王晓艳
书记员: 贺素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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