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振华
梁春生
孙维
原告童振华,个体工商户。
被告梁春生。
被告孙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振华诉被告梁春生、孙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振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振华诉被告梁春生、孙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振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雍少波
书记员:李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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