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代理人:黄敏、杨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章某与被告赵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章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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