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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与上海棣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义门陈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棣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XXX号楼东部204-B05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义门陈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再审申请人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棣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棣驰公司)、山东义门陈某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8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章某某申请再审称,其与棣驰公司之间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存在犯罪事实,应属民商事案件,原审法院驳回起诉显属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棣驰公司、义门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案审查期间,章某某提交录音光盘一份、棣驰公司的工商档案、章某某去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的受案回执、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的接受证据清单,以此证明其与棣驰公司之间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棣驰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借款等事实经过刑事调查已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所涉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章某某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作为民商事案件予以受理的申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范雯霞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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