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某
曹俊萍(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王新义(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穆利锋
原告穆某某,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曹俊萍,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新义,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利锋,住址同
被告周某某,系被告周某某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继丰
书记员:郭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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