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某某,女,住浑源县。
原告杨某某,女,住浑源县。
原告杨某某,女,住太原市。
原告杨某霞,女,住沁源县。
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浑源县恒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住浑源县。
被告浑源县千佛岭乡泽清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浑源县千佛岭乡泽清岭村。
法定代表人杨毕,村委会主任。
原告穆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霞与被告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穆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霞于2016年10月10日以双方的争议已在杨某某诉杨某某、杨某某、杨某霞赡养纠纷一案中调解解决,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霞负担。
审判长 薄宏伟 审判员 侯 英 审判员 谢丹莉
书记员:闫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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