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芝兰
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芝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神牛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家顺,经理。
上诉人程芝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47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9年12月3日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我市管道煤气2万户转换天然气工作情况的报告”及黄石市人民政府2010年4月2日召开的常务会议形成的常务会议纪要中均对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因人工煤气向天然气置换,面临关闭停产,对公司职工安置及公司资产处置分别进行了报告和安排,同时常务会议纪要明确了黄石中油昆仑城投燃气公司按照不低于85%比例聘用安排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在职职工上岗就业;职工安置费和灶具补偿费在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气源厂46亩土地出让费用安排不足的情况下,由市财政局从城维费中的设备维护费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中予以安排。之后,程芝兰于2010年10月25日与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给付程芝兰补偿金,程芝兰也被安置到黄石中油昆仑城投燃气公司工作。《协议书》的签订及程芝兰的工作安置均是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贯彻落实黄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公司进行改制的背景下所进行的。同时,诉争的补偿金来源已在黄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且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现已成立改制专班进行改制工作,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也在积极落实补偿金的兑现,程芝兰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故双方的纠纷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程芝兰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9年12月3日向黄石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我市管道煤气2万户转换天然气工作情况的报告”及黄石市人民政府2010年4月2日召开的常务会议形成的常务会议纪要中均对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因人工煤气向天然气置换,面临关闭停产,对公司职工安置及公司资产处置分别进行了报告和安排,同时常务会议纪要明确了黄石中油昆仑城投燃气公司按照不低于85%比例聘用安排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在职职工上岗就业;职工安置费和灶具补偿费在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气源厂46亩土地出让费用安排不足的情况下,由市财政局从城维费中的设备维护费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中予以安排。之后,程芝兰于2010年10月25日与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由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给付程芝兰补偿金,程芝兰也被安置到黄石中油昆仑城投燃气公司工作。《协议书》的签订及程芝兰的工作安置均是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贯彻落实黄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公司进行改制的背景下所进行的。同时,诉争的补偿金来源已在黄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中予以明确,且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现已成立改制专班进行改制工作,黄石市管道煤气公司也在积极落实补偿金的兑现,程芝兰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故双方的纠纷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一审裁定驳回程芝兰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易学涛
审判员:魏美莲
审判员:江思梁
书记员:娄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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