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程淑环与赤峰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某某、徐某某、甄富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程淑环
赤峰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某某
徐某某
甄富强

原告程淑环,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赤峰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范志业,经理。
被告苏某某,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甄富强,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淑环诉被告赤峰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某某、徐某某、甄富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淑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淑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淑文

书记员:张禹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