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波,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54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秦国生
书记员: 崔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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