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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曹湘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彭信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宜昌市西陵区。系被告王某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程某诉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祖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湘宇、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信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周涛,所有权证号为0227949,房屋坐落于西陵区望洲岗6号,房号020101,建筑面积91.83㎡。周涛于2007年12月20日意外身故。原告与周涛系夫妻关系。被告与周涛系母子关系。
另查明,被告的丈夫周洪彦已于1990年去世,生前与被告共生育一子一女,女儿周敏于2006年12月15日去世,儿子周涛于2007年12月20日去世。被告现依靠城市低保生活,其名下无住房。
还查明,原告与周涛于××××年××月××日在宜昌市西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当庭一致认可,因周涛意外死亡共获得各项补偿200000元,其中原告分得80000元,被告分得120000元,周涛所在单位为原告安排了工作。之后原告便搬离本案争议房屋,现已再婚。
上述事实,有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死亡户口注销单、结婚证、查档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坐落于西陵区望洲岗6号(所有权证号为0227949)的房屋系周涛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原、被告同属于周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本案争议房屋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考虑原告与周涛结婚时间较短,亦未生育子女,现已再婚。被告年事已高,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为保障被告安度晚年,故在遗产继承份额分割上应适当照顾被告,本院确定原告对周涛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望洲岗6号(所有权证号为0227949)的房屋享有3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对周涛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望洲岗6号(所有权证号为0227949)的房屋享有70%的所有权份额。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西陵区望洲岗6号(所有权人登记为周涛,所有权证号为0227949,房号020101,建筑面积91.83㎡)的房屋一套,原告程某分得3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王某分得70%的所有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2225元,原告程某负担668元,被告王某负担15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祖旺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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