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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张东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匡景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凤华(于风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起。
委托代理人胡志明,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4)肇东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孟庆波 代理审判员  邹士平 代理审判员  李 妍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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