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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与岳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秦某,女,汉族,1971年6月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兴庆区。
被申请人:岳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银川岳恒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青铜峡市。

申请人秦某因被申请人欠其借款未还,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位于青铜峡市邵刚镇甘泉村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青国用(2014)第60070号>予以冻结,并提供相应的房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岳某某位于青铜峡市邵刚镇甘泉村<土地证号青国用(2014)第60070号>的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A15号楼1至2层6号营业房;
三、查封、冻结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丽波

书记员:马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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