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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胡格吉力吐与包来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独角龙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秦胡格吉力吐,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执行人包来宝,男,1983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关于秦胡格吉力吐与包来宝合同纠纷一案,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2民初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包来宝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秦胡格吉力吐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2民初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军
审判员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书记员: 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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