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邓晓雷(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原告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负责人任毅,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晓雷,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现住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被告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范晓春
书记员: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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