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某某渤海燕某耐磨钢有限公司诉秦某某市东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秦某某渤海燕某耐磨钢有限公司
秦某某市东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秦某某渤海燕某耐磨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苹,董事长。
被告秦某某市东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玉娜,总经理。
本院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渤海燕某耐磨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市东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渤海燕某耐磨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某某市东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5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158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渤海燕某耐磨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某某市东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5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158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晓勇

书记员:刘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