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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秦某某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丽丽
王某某

原告秦某某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光银,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女,秦某某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被告王某某,男,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秦某某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某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范晓春
审判员:周旭
审判员:张伶

书记员: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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