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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与保定飞某嵌入式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长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喜兰。
被告保定飞某嵌入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洪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飞某嵌入式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飞某嵌入式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苌安起重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飞某嵌入式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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