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某某

原告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晶晶,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
原告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庆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未到庭,未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被告王某某系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2.67平方米。2010年12月10日,原告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王某某(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对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单位为人民币):1、高层住宅用房(6+1)物业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98元;2、高层电梯和二次供水所发生的的电费,按实际发生额由被告与其他物业使用人按比例分摊。另外,协议还对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质量要求、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的支付、维修基金、甲乙双方的权利等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2650元、电梯费1008元、垃圾清运费72元,二次供水电费240元,共计397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另查,秦皇岛市物价局下发的秦价政服备字(2011)019号秦皇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准予备案表载明:根据秦价政服字(2009)47号文件规定,结合该企业申请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及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意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服务的某小区执行秦皇岛市普通住宅小区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为0.98元/月·平方米(此收费标准不含垃圾处理费),高层电梯和二次供水所发生的电费,按实际发生额由物业使用人按比例分摊,准予备案。
本院认为,原告系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原告进行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原、被告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支付相应物业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关于物业管理费用的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原告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秦皇岛市物价局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备案,原告亦取得了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故原告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应按此收费标准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欠款39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系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原告进行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原、被告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支付相应物业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关于物业管理费用的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原告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秦皇岛市物价局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备案,原告亦取得了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故原告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应按此收费标准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秦皇岛市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欠款39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宋庆国

书记员:丁叶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