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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恒捷塑料有限公司与河北龙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秦皇岛市恒捷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茂林。
被告河北龙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恒捷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龙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龙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龙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恒捷塑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龙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晓勇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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